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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易科技:代子公司智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26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1/26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及年資等,由董事長核定後,經董事會決議認定之。(三)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的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1,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一股本公司普通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認股權全部行使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訂為每股新台幣13.5元。(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績效條件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時間為七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可行使認股比例 時程及績效條件 40 % 服務屆滿兩年,且屆滿前兩個會計年度平均每股盈餘不低於3元 若未達成,得遞延一年,屆滿前三個會計年度需有兩個年度 平均每股盈餘不低於3元 30 % 前項條件之次年度,每股盈餘不低於3元 若未達成,得遞延一年,遞延年度之每股盈餘不低於3元 30 % 前項條件之次年度,每股盈餘不低於3元 若未達成,得遞延一年,遞延年度之每股盈餘不低於3元 上述全部績效衡量年度不得超過6年(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倘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重大過失者,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就其全部或部分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執行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五)認股權人如因自願離職、退休、非職災死亡、資遣或自願轉調關係企業者,認股權憑證尚未取得行使權部分,自前述情事法定生效日起失效;但已取得行使權之部分,得於前述情事法定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惟如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核定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六)認股權人留職停薪者,已取得行使權之部分,得於留職停薪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取得行使權之部分,其服務年資依留職停薪期間遞延計算,且需於復職滿六個月方能取得行使權,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七)認股權人如因受職業災害殘疾無法復職者,已授予包括已具行使權者及未具行使權之全數認股憑證權利(以下簡稱全數認股權利),均得於確認無法復職之日或自員工認股憑證發行日起屆滿兩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三個月內,行使全部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如因受職業災害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憑證全數認股權利,繼承人得於取得繼承權之日或自員工認股憑證發行日起屆滿兩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三個月內,行使全部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前述職業災害以勞工保險局之核定為依據。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私募),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2.每股繳款額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額為零。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面額為調整後之認股價格。10.行使認股權之程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已認購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得再行認購。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若公司股票為實體發行,則每季辦理變更登記後、根據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印製並交付股票;若公司股票為無實體發行,則於收到股款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股票。(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並根據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五)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配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修改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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