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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美警開槍案 未受起訴

中央社/ 2014.11.25 00:00
(中央社華盛頓25日綜合外電報導)大陪審團決定讓佛格森市警官威爾森(Darren Wilson)免受刑事控告,使得本案成為一長串寬貸警方開槍的最新案例,顯示法律和法庭給予美國執法人員動用致命武力的迴旋餘地。

美聯社報導,大陪審團面臨的主要問題不在於白人警官威爾森是否開槍射殺手無寸鐵的18歲黑人青少年布朗,而是這項8月9日發生的警察開槍案是否構成犯罪。大陪審團達成的不起訴結論,更像是常態而非例外。

佛羅里達州奧維亞多(Oviedo)前警察局長、現任警方業務顧問的德拉戈(Chuck Drago)說:「在這類情況下,警察會被起訴,特別是其後會被定罪的情形,非常不尋常。」

各州和警察部門已發展出它們自己的政策,這種政策通常允許警察在合理擔心會遭到立即性身體危害時,使用武力。最高法院在1989年的判決中形塑了聯邦標準。判決說,使用武力必須透過「現場理性警官的觀點」加以評估。此意味警察經常會因無罪推定原則受益,主要是由於檢方和大陪審團不願事後批評他們當時的決定。

許多最後沒被起訴的案例涉及武裝嫌犯在與警方對峙時曾開槍。但即使警察一再朝手無寸鐵者開槍,就像佛格森市發生的情形般,也可能因為警察辯稱當時感受到立即危險而免受起訴。

不過即使警方獲合法授權於適當時機使用致命武力,芝加哥律師賴福特(Lori Lightfoot)說,警察對危險的感受,特別是在宛如佛格森般的社區,可能受嫌犯種族的強烈影響。在黑人居多數的佛格森市,警察部門卻是白人占壓倒性多數。(譯者:中央社簡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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