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指出,蘇男被羈押在台北看守所,11月14日收受原審法院裁定後,並未向監所人員提出抗告書狀,是由其委任律師為蘇男的利益,而以蘇男名義具狀提起抗告,抗告期間即應「以被告所在地為扣算的標準」,扣除在途期間2日,11月21日即屆滿。
但律師所具的抗告狀於11月24日才送達原審法院,有抗告狀首頁原審法院收狀戳可據,明顯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因此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蘇男被羈押在台北看守所,11月14日收受原審法院裁定後,並未向監所人員提出抗告書狀,是由其委任律師為蘇男的利益,而以蘇男名義具狀提起抗告,抗告期間即應「以被告所在地為扣算的標準」,扣除在途期間2日,11月21日即屆滿。
但律師所具的抗告狀於11月24日才送達原審法院,有抗告狀首頁原審法院收狀戳可據,明顯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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