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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車貸契約獨立 限縮擔保範圍

自由時報/ 2014.11.25 00:00
明年八月公告實施

〔自由時報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房貸、車貸擔保債務範圍未來將僅限單一貸款契約的債務,銀行不能再用卡債、信貸未償還等理由,拒絕塗銷房、車的抵押權。金管會指出,這項重大變革將於明年八月十二日公告實施,違規的銀行,可依銀行法處兩百萬至一千萬元罰鍰,各家銀行也可提前修正、服務借款人。

銀行不得以他債拒塗銷抵押權

行政院消保處協調金管會、銀行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將購車及購屋各自獨立為兩個定型化契約範本,並限縮「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範圍。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銀行辦理貸款時,有「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前者擔保的是現在已發生的特定債權,後者的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借款、透支、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等多達十五項以上。

消保官黃建隆說,銀行常推銷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未來可多次借款循環運用不須再付設定費,借款人往往因不諳契約內容又勾選多項擔保債權衍生爭議,連帶保證人更遭牽連出一屁股債。

他舉例,小華向甲銀行借款五百萬,並提供自己的A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六百萬,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小華為義務人兼債務人,在「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勾選借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等四項,小華清償五百萬借款,仍無法塗銷抵押權,原來小華擔任小明向銀行信用貸款的連帶保證人,銀行要求小明清償信貸,才同意塗銷小華的房地抵押權。

擔保債務僅限單一貸款契約

陳星宏說,新修正契約範本明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銀行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的債務。新規定規範借款人若因未來還有其他借款等需求,須與銀行另立書面同意書,則不在前述規定限制內。未來金融機構辦理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如自用住宅放款、個人購車貸款等,不得約定徵取連帶保證人,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定徵取一般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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