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為貼補家用,100年間到竹南科學園區擔任鋼筋綁紮臨時工人,日領2200元,卻為了追回一張被風吹走的工程單,不慎踩破未完成的模板,從3樓跌落地面,導致腰椎骨折;高女痛訴包商未將走道模板固定、支撐,也沒圍起警示帶,向4家包商求償412萬元。
包商主張,高女為了追紙才受傷,不是綁鋼筋工作所致,且事故現場有設置警示帶,因此高女受傷並非職業災害;包商還辯稱,高女是工程行請來的臨時工,不是公司雇員,應無賠償責任。法官認為,高女追回工程單,是為了確認當天工作內容,屬作業上附屬行為,符合職業災害規定,依據勞基法,承攬人與再承攬人,須負職災補償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