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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泰科技:本公司與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事件,本公司勝訴判決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24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1.被告: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法院名稱:新竹地方法院 1.3.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重訴字第59號2.事實發生日:103/11/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3.1.被告公司銷售予本公司之電容器,於2007年12月起,其電容器存在有嚴重瑕疵, 致使本公司利用該等電容器所生產之產品產生損害情事。 3.2.雙方多次協商賠償未果,故本公司在2012年7月23日向新竹地方法院對智寶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以確保本公司權益。4.處理過程:2014年11月24日,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明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並加計利息為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利息累計計算中)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訊息。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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