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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契約懶人包 一次就看懂條例變更

卡優新聞網/溫子豪 2014.11.24 00:00

近來,許多民眾收到厚厚一疊銀行寄來的「信用卡條例修訂」通知書,密密麻麻又拗口的條文,卡友不僅是「霧裡看花」,更被搞得「一個頭兩個大」。主因是金管會要求銀行須於明(104)年起重新調整「信用卡契約」,以更明確的條例保障卡友權益,其中以調高循環信用餘額最低應繳金額比例至5%影響性最大。

由於現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自90年1月4日修正公布實施以來,已有10多年歷史,其間歷經雙卡風暴,金管會雖多次修改信用卡作業規定,並發函要求銀行確實遵循,不過「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修訂,直到100年4月27日才生效施行,各銀行將於明年起正式實施。

儘管修訂通知書「落落長」,但統整各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與卡友較為重要的項目,大致上可分為循環信用、手續費用、盜刷責任、信用不良等四大類。在循環信用方面,前期未繳清的帳款,加上預借現金等最低應繳金額比例由原本2%,調高至5%。不過由於各家銀行規定不同,有些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而部分則延至明年7月1日才會執行。

外界認為最低應繳金額調高至5%,是為未來升息鋪路,而《卡優新聞網》總編輯周湘台指出,金管會長期導正卡友持卡觀念,強調信用卡為支付工具,非借貸工具,因此應是藉由調整繳費比率,加速持卡人還款。若以截至9月底循環信用餘額為1,136億元來看,調整後銀行單月可多收回34億元,不過也將減收超過5千萬元利息。

在手續費部分則是明確規範收取上限,像是掛失手續費用不能超過200元、調單手續費不超過100元,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不能超過3期,而且第1期、至第3期違約金上限分別為300元、400元及500元。同時,循環信用利息、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或違約金等費用,也都不能滾入循環信用利息中。至於海外刷卡手續費最高也只能收0.5%。

現今網購發展迅速,有關盜刷責任也明訂持卡人以信用卡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自動販賣設備…等,若是遭到冒用、盜刷時,所蒙受的損失,一律由發卡機構承擔,卡友不用負擔責任。不過,條文也規定信用卡不能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必須親自刷卡,而且卡片背面的簽名欄須親簽、不能空白。若掛失前被盜刷,規定自付額最高為3千元。

在持卡人信用方面,當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發卡機構才能將信用不良紀錄報送聯徵中心,而且須在登錄前5天通知持卡人。若是繳款後剩餘未付金額不滿1,000元,銀行不得視為違約欠繳,也不能計收循環信用利息。另外,當正卡持卡人積欠卡債時,附卡持有人不須負清償責任。

除此之外,因應感應式信用卡的普及,3,000元以下可免簽名,而針對剛開放的「雙幣信用卡」,條約也修改為可以「約定外幣結付」,目前金管會僅開放美元、日幣或歐元三種外幣,至於備受期待的人民幣,則再等「服貿」過關才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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