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如經表決,須申報贊成、反對、棄權、無效、未投票權數等明細資料,並申報前揭議案總數、採投票表決之議案數,且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
依過去規定,上市(櫃)公司於股東常會後2日內,僅需申報股東常會重要議案─盈餘分配/虧損撥補、章程修訂、財務報表案及董監事選舉之決議情形。修訂相關規章後,自104年股東常會起,股東即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專區項下之「股東常會議案決議情形」進行查詢各議案之決議內容及表決方式,並可於議事錄公告(股東會後20日內)前即早知悉,有助於股東瞭解公司議案受股東支持程度,及公司是否採行逐案票決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