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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起公司應申報股東常會各議案決議情形

大成報/ 2014.11.23 00:00
【本報訊】為利股東明瞭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東常會所有議案決議內容,並推動公司股東會議案採逐案票決方式,提昇公司治理,金管會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訂相關規章,規範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完畢後2日內,申報股東常會各議案資訊,包含須經股東常會通過之承認案、討論案及臨時動議之議案內容及決議情形。

議案如經表決,須申報贊成、反對、棄權、無效、未投票權數等明細資料,並申報前揭議案總數、採投票表決之議案數,且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

依過去規定,上市(櫃)公司於股東常會後2日內,僅需申報股東常會重要議案─盈餘分配/虧損撥補、章程修訂、財務報表案及董監事選舉之決議情形。修訂相關規章後,自104年股東常會起,股東即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專區項下之「股東常會議案決議情形」進行查詢各議案之決議內容及表決方式,並可於議事錄公告(股東會後20日內)前即早知悉,有助於股東瞭解公司議案受股東支持程度,及公司是否採行逐案票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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