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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三年不娶 分手告他性侵

自由時報/ 2014.11.2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交往3年不娶?告你性侵!

陳姓女子3年前戀情火熱時,曾讓周姓男友對她指交,事後雙方開始交往,周男承諾「以結婚為前提」,陳女因而沉浸在結婚的甜蜜幻想,但今年5月兩人卻分手,陳女一氣竟打113婦幼專線,要告男友在3年前對她指交性侵,檢方認為是你情我願,提告理由太牽強,全案不起訴。

理由太牽強 不起訴

陳女指控,100年9月,她在周姓男友(21歲)租屋處,男友一時熱情激動,以手指伸進她下體指交,周男壓在她身上,她無力反抗,曾喊救命,事後也發現身體有瘀青。

周男坦承的確有指交,但雙方是男女朋友,也是男歡女愛,他沒有行強,若當時是性侵,陳女為何不報警,卻在3年後才提告?顯然是因不爽他分手,未實現3年前要娶她的諾言,才告性侵。

檢察官問陳女,案發後如何處理?陳女說,當時因不知該怎麼辦,曾在周男租屋處過夜1天或2天,因周男當時說很喜歡她,會負起責任,而且會「以結婚為前提」,才繼續交往沒提告。

陳女說,自己對周男有好感,所以當時沒提告,是後來社工叫她告的。檢方認為,既然陳女與周男都認為,案發時互有好感,雙方發生指交;況且,女方若自認遭侵害,理應離開對外求救,陳女卻繼續留宿,且未報警,兩人還交往到今年5月才分手,種種跡象不符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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