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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撤銷交保與限制住居

自由時報/ 2014.11.23 00:00
彭盛韶被台北地檢署撤銷交保裁定,改為限制住居,律師高涌誠表示,當檢察官諭知被告交保候傳,如果被告籌不出錢辦保,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警偵訊不得超過廿四小時,在「覓保無著」的情況下,檢察官可以考量降低交保金或改成限制住居,讓被告返家;若涉案情節重大,檢方也可能改向法院聲請羈押。

高涌誠律師表示,依彭盛韶案例,被諭知三萬元交保,涉案情節不大,或者是檢方也認為對彭的證據不充足,一旦聲押不成,會徒生爭議,因此改為限制住居。 (記者楊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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