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進黨台中市長候選人林佳龍在選舉公報上之部分政見遭刪除一事,台中市選委會主委蔡炳坤今(21)日表示,選委會經過委員會決議,對於「非政見」部分不予刊登,因此是「於法有據」。
蔡炳坤表示,林佳龍在登記參選時所提供之政見,其中有「現任市長施政滿意度年年墊底」13個字,中選會在審核政見時,認為提及對手的施政滿意度並非政見,有觸犯法律之虞,因此行文要求林佳龍修改,但林未在期限前提出修改,所以選委會決議不予刊登這13個字。
蔡炳坤說,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55條,「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 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這13個字有觸犯誹謗之嫌。而且在選舉公報上提到施政滿意度,也可能觸及選罷法53條,選前10天禁止散布民調的規定。蔡炳坤強調,中選會刪除部分政見的作法,是「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