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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帶外食」北市府提上訴 美麗華被判罰14萬定讞

NOWnews/ 2014.11.20 00:00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美麗華大直影城因4個映演廳放置「禁帶外食」公告,遭台北市府裁罰14萬元,美麗華影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美麗華勝訴,北市府提起上訴之後,最高法院20日判決翻盤,認為北市府開罰合理,全案定讞。

美麗華娛樂公司在台北市中山區經營美麗華大直影城,營業廳計10廳,其中4個映演廳(M CLUB)在現場放置「禁止攜帶外食進入影廳」的公告,遭台北市政府認為有違前行政院新聞局依消費者保護法做成的命令,先後裁罰共14萬元。美麗華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電影放映業者是否容許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電影放映場,是業者的職業執行自由,也是言論及職業自由的內涵,認為北市府的命令違反憲法;又縱使有公共利益予以限制的必要,也必須以「法律」限制,不能以「法規命令」直接限制,否則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北市府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則認為北市府開罰有理,20日判決翻盤,美麗華遭裁罰14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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