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指出,29日(星期六)為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當天為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的勞工當天應放假1天,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同時,雇主若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當天上班,則應加倍發給上班工作時間工資。
勞動局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基法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當天有工作義務的勞工應放假1天、工資照給;另外,原不需出勤者,不另補假。
勞動局表示,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天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當天放假日無法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此外,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當天出勤者,應加給其工作時間工資,且應不妨礙勞工投票。
勞動局提醒,民眾若對選舉日仍有放假或工資給付等相關問題,可撥打諮詢專線1999轉7015至7019、3325、3327、334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