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保障 金保法擬增團體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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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前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14年11月20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新增因同一金融消費事件受害,可透過法人申請團體評議,以及金融服務業應訂業務人員酬金制度。

為提高金融服務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若有未向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契約的重要內容或充分揭露風險等行為,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為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經上午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為避免金融服務業從業人員為爭取業績而不當銷售金融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權益,草案增訂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違者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並新增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違者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草案增訂金融服務業因違反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於故意所致的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的請求,依侵害情節,定損害額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的損害,得定損害額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為一致性迅速解決同一原因事實造成的金融消費爭議事件,草案新增團體評議規定,20人以上消費者因同一金融事件受害,主管機關得指定金融相關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為消費者進行評議程序。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修正內容有助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促進金融服務業健全發展,甚具意義,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