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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違規破壞海岸科刑責

中央社/ 2014.11.19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9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海岸管理法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須劃定海岸保護區,業者違規開發一級保護區且毀壞保護標的最高可關5年。

內政部在民國80年研定完成海岸法草案,4度函請立法院審議,都因立法委員任期不連續,未能完成審查。103年6月再度送立法院審議,並列為優先法案。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各地方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在新法施行後6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並公告;中央主管機關也應擬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內容包含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特定重要景觀區的區位、保護、使用及復育原則、環境劣化地區的發展與復育等。

有關海洋保護區,朝野共識應劃設一級、二級海岸保護區,並應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分別訂定海岸保護計畫,一級海岸保護區應禁止改變資源條件使用;不過,朝野對例外使用狀況沒有共識,條文保留待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為保障公共景觀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劃設重要海岸景觀區,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規範高度配置與景觀要素。

若違規開發,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在1級海岸保護區內,違反相關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毀壞保護標的,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0萬元以下罰金;若釀災,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若在2級海岸保護區、海岸保護區內違法進行開發利用行為,也會處行政罰並科以刑責。

有關整體海洋管理計畫,初審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在本法施行2年內公告實施,本法的施行日期則自公布日施行。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邱文彥受訪表示,若順利完成立法,可以預先避免類似美麗灣、蜜月灣等海岸開發爭議,且注重共享環境權概念,規範建築物高度、要素、形式,不會蓋出像美麗灣那樣突兀的建物,並保障公共通行權,不能任由飯店、民宿圈海灘影響他人權益。

他說,海岸管理法立法核心價值是保持海岸零損失,且更進一步做好海岸地區整體規劃,不僅保護民眾,且海岸防護工程設計要兼顧生態、景觀、人文價值,也可以改善人工海岸、消波塊問題,若對漁民造成影響,也會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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