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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丙四種、丙八種股本訴訟案判決結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19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2.事實發生日:103/11/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以其所持有之丙四種特別股,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40,00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以其所持有之丙八種特別股,請求2,3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於訴訟進行中,大陸工程擴張訴訟聲明,將原請求變更為以其所持有之丙四種特別股,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1,140,00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以其所持有之丙八種特別股,變更請求本公司應給付299,9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本件之判決書,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肆萬元,其中新臺幣柒佰肆拾肆萬元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萬元自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億玖仟玖佰玖拾貳萬伍仟元,其中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貳億玖仟柒佰陸拾萬元自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仟零參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柒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肆萬元、新臺幣貳億玖仟玖佰玖拾貳萬伍仟元或等值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預估影響金額如判決主文所載之數額,惟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對本案判決理由進行評估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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