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張姓看護工被切膚之愛基金會僱用,在彰化基督教醫院擔任看護工,看護工幫病人服務需收取新台幣2000元的看護費,基金會則從中抽取200元的費用。
民國99年3月,一名盧姓犯罪被害人在彰基醫院接受復健,張姓看護工負責照顧,卻不小心讓盧姓男子跌倒,盧男頭部受創,腦部出血,雖然緊急接受開顱手術,但3個月後仍傷重不治。
意外發生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先付了110萬元給盧姓男子的親人,然後向切膚之愛基金會提告要求賠償;基金會向法官辯稱,張姓看護工不是他們的員工,自然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地院法官認為,張姓看護工在服務時身穿印有「切膚之愛」字樣的背心,客觀上外界會認為看護工就是基金會的員工,加上看護工所得有1/10需交給「切膚之愛」基金會,依民法規定,基金會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