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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小吃重組肉 需標示且全熟

中央社/ 2014.11.19 00:00
(中央社記者龍珮寧台北19日電)食藥署今公布並規定,重組肉應標「重組」並加註「僅供熟食」;包裝及散裝食品需標示,夜市、小吃等餐飲場所也需清楚標示。

食藥署今天公布「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草案)」,食藥署副組長薛復琴說,肉塊經切條、切片、攪碎、組合、黏著及壓型等過程,讓肉再組合成為另一種食品,也易讓消費者產生誤解,認為是單一肉、魚品。

薛復琴說,重組肉原本就應該標示,草案則清楚明訂標示的原則。

她說,包裝或散裝食品若用重組肉、魚品,品名應標示「重組」並加註「僅供熟食」;餐廳、小吃店、夜市等餐飲場所也應在菜單或場所明顯處揭露「重組」字樣,並應全熟供應。

另外,薛復琴指出,如貢丸、熱狗、火腿、漢堡肉、香腸、魚丸、魚板等加工煉製品,為消費大眾熟知的重組加工製品,就可免標示。

她說,如以重組肉為原料,卻未充分揭露正確訊息,致誤導消費者,涉未標示或廣告不實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或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或第47條規定處以罰鍰,產品皆須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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