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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市購檢測結果

大成報/ 2014.11.19 00:00
【本報訊】民眾常以打火機作為日常生活點火工具,且該商品在一般超商、賣場或攤販均容易購買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在北部及東部地區之超商、五金行及賣場購買共計10種廠牌之打火機執行市場購樣檢測,品質檢測結果計有3件之「安全裝置」不符合規定,「外觀」、「耐墜落性」全部符合規定;標示檢查有1件本體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亦發現有1件樣品未於商品本體標示生產國別或地區。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打火機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0666「拋棄式打火機-安全要求」之規定進行「安全裝置」、「外觀」、「耐墜落性」及「標示」等4項目試驗。

標準檢驗局說明,「安全裝置」檢測未符合規定之3件樣品(編號1、2、6)係該安全裝置按壓點施力小於35牛頓(N),可被輕易點燃,如被孩童取得恐造成消防安全事故,測試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規定,該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4項規定,通知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繫案商品,再依同法第63條之1通知廠商限期回收或改正,若廠商未依規定辦理,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

至於1件打火機樣品(編號10)本體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該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及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5款規定命廠商限期改正標示。另亦發現有1件樣品(編號5)未於商品本體標示生產國別或地區,該局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處理。

標準檢驗局指出,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屬該局應施檢驗商品,進口時須經檢驗符合規定,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能於市面上銷售。為確保應施檢驗商品品質,於每年度皆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應施檢驗之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發現不合格商品,即依「商品檢驗法」及「商品市場監督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作成訪問紀錄,並通知銷售者將商品下架,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品質安全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打火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及標示完整之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商品。

2. 確認打火機安全裝置是否被拆除,不要為了操作方便而將安全裝置自行拆除。

3. 使用時應遠離臉部或衣物等易燃之物品。

4. 打火機應避免擊穿燃料槽或放入火中,以免造成氣爆危險。

5. 打火機必須小心謹慎使用,平時應放置於孩童無法取得的地方,避免幼童取得後模仿大人把玩打火機不慎造成火災之意外。

6. 在炎熱的夏季,勿將打火機留置於高溫環境,如車內或瓦斯爐旁,以免引發打火機爆裂及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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