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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 財部:函文條件已執行

中央社/ 2014.11.18 00:00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18日電)財政部傍晚澄清,94年7月21日為協助彰銀完成94年度現金增資的函文,所有條件均已執行。

另外媒體刊登彰銀前10大股東持股情形,財政部否認由公股監察人處流出。

財政部表示,94年7月21日函文為財政部基於彰銀大股東及公股管理機關立場,為協助彰銀完成94年度現金增資案所為的函示,函文所有條件均已執行。

其中經營權移轉、得標者在彰銀董、監事席次過半等,於台新金控得標當時均已實現承諾。

財政部指出,這次董事選舉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廢除監察人,是為了配合金融監理機關政策及法令要求,目的是藉由專業分工及獨立超然立場,協助董事會決策,屬公司治理範圍。與函示適用的事實背景及法令(證券交易法係於95年增訂審計委員會相關規定)均不同。

財政部說,函文所提「本部將支持得標人於董事會所贊成之決策或提案」,於文末特別加註如「改善財務結構或資產品質之現金增資案」,財政部業均同意辦理。至財政部部持股釋出部分,函文內亦表明「如得標人嗣後有意取得本部之持股」,除徵得立法院同意外,原則於公開市場上分散出售。

由於立法院前審查中央政府97年度總預算時,已做出相關彰銀的釋股作業,在立法院未作成新的決議前,不得再繼續進行。

另就媒體刊載彰銀前10大股東持股,財政部洽公股監察人表示,並未洩漏股東資料給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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