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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修正 專家提7要件補強

中央社/ 2014.11.18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8日電)師大化學系教授吳家誠表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尚有7點疑慮待納入施行細則補強,包含適用舉證反轉的定義、電子發票勾稽串聯生產履歷及食安警察替代案等。

近年來食安議題不斷,也是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前秘書長的吳家誠,廣受各界及朝野立委諮詢食安專業;今天他接受中央社專訪時,做出以上表示。

吳家誠指出,「食安法修法後,相當部份成功到一階段,但是離完美還有相當大距離」,年底選舉將近,也許需要快速完成修法作為政見支撐,但輿論仍要持續關注、施壓,促衛生福利部將以下7點訴求納入食安法施行細則中補強,同時要強化下一代的食品教育。

他說,首先要將電子發票資料保存時間拉長,且要與生產履歷雲端資料進行串聯,供消費者透過電子發票勾稽,就能經由雲端資料查明製造廠、原料提供廠、成份有何問題等資訊,以利自行確認是否吃下不安全食品。

其次,修法納「重大事件」可適用「舉證反轉」,須在施行細則中明訂重大事件的定義為何,否則依過往經驗顯示,任何重大食安事件,消費者團體訴訟並無勝算,黑心廠商的資產總被下游製造大廠求償後優先獲償。

他並說,警政署不同意設置食安警察下,應於施行細則補強食安議題一條鞭作業規定;並呼籲應與美、日同步,強化消保機關獨立作業空間,即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恢復為獨立機關,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與當年柴松林教授催生誕生時的狀態一樣。

吳家誠並主張,第4點是在食安法第15條第7款來不及修法,將油、茶葉、糖、鹽、奶粉、肉品、米等大宗食品及原料明定不可摻混下,應於施行細則中規定可分等級,但不能摻混;例如組合肉可列某等級,並標示為組合肉。

第5點是包含香精在內的香料,應標示含何種化學物質。

第6點則是強化基因改造食品管理,目前傳出標準擬放寬為含基因改造成份占3%時,才標示為基改食品,吳家誠主張與國際較嚴謹標準一致,採0.9%為標準。

第7點是修法時,僅於食安法第15條附帶決議中註明,對於幅射污染食品入關,由衛福部道德勸說退關;吳家誠認為應於施行細則中補強規定,制定國家標準檢驗方法及標準,若檢驗不合格,立即退關,且最好阻絕於海外,以禁止幅射污染產地食品進口台灣。

除以上7點修法有待補強外,吳家誠也憂心更根本的問題。他說,台灣年輕一代的「食育」亟待補強,吃太多加工食品的一代,在嗅覺及味覺能力上,對於區分什麼是營養、新鮮的食物已減弱,他建議應於小學生的課程納入食育課程,幫助下一代在直覺上就能拒絕對身體無益的過度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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