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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上市櫃食品業設實驗室

中央社/ 2014.11.18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增訂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食品業者,應設實驗室自主檢驗。

現行食安法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安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至於應訂定的食安監測計畫、應辦理檢驗的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最低檢驗週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業者如果違規未訂食安監測計畫、未設實驗室或未建立追蹤追溯系統,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要求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公司、商業、工廠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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