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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苗栗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人數及注意事項

大成報/ 2014.11.17 00:00
【大成報記者劉鳳瑩/苗栗報導】苗栗縣第17屆縣長、第18屆縣議員、第17屆(苗栗市第10屆)鄉鎮市長、第20屆(苗栗市第10屆)鄉鎮市民代表、第20屆村里長選舉,訂於103年11月29日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4時舉行投票。

根據縣選舉委員會統計,下屆縣長選舉計有6人登記,鄉鎮市長37人登記,縣議員62人登記應選出38席,鄉鎮市民代表計305人登記應選出193人,村里長計520人登記應選出274人,共計有930人登記為候選人。

 

縣選委會指出,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將於11月26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全縣18鄉鎮市共設置466個投開票所,比上次454所增設12所,共配置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約7185人。

選舉人投票時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前往指定投票所投票,5項選舉計有8種選舉票,縣長選舉票為淺黃色,區域縣議員選舉票白色,山地原住民縣議員選舉票為淺綠色,平地原住民縣議員選舉票為淺藍色,鄉鎮市長選舉票為金黃色,區域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票為淺粉紅色,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票為淺橘色,村里長選舉票為白色,每位選舉人領取5張選票。

確定的選舉人數將於11月25日公告,目前縣選委會初步估計縣長選舉人數446274人,比上屆425837人增加 20437人,增加較多之鄉鎮市為苗栗市增加2598人,頭份鎮增加7135人,竹南鎮增加6417人;縣議員選舉人數445614人,比上屆425433人增加20181人,增加較多選舉區為第一選舉區增加3800人,第四選舉區增加6692人,第五選舉區增加6637人;鄉鎮市長選舉人數445214人,比上屆424874人增加20340人,增加較多之鄉鎮市為苗栗市增加2412人,頭份鎮增加6857人,竹南鎮增加6360人;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人數444297人,村里長選舉人數443351人。

縣長選舉候選人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第一場現場直播103年11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錄影重播103年11月20日、21日、22日、23日19時,吉元、信和有線電視第三頻道。第二場現場直播103年11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錄影重播103年11月24日、25日、26日、27日19時,吉元、信和有線電視第三頻道。

縣議員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第2選區三義鄉11月19日下午2時30分三義建中國小活動中心,銅鑼鄉11月20日上午9時銅鑼灣會館,西湖鄉11月21日上午9時西湖鄉農特產品展售中心一樓。第4選區造橋鄉綜合活動中心11月21日上午9時第1組、下午2時第2組,後龍國中活動中心11月22日上午9時第1組、下午2時第2組,竹南鎮公所3樓禮堂11月23日上午9時第1組、下午2時第2組。

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會,公館鄉11月19日下午2時公館國小活動中心,南庄鄉11月21日上午10時公有市場二樓,泰安鄉11月21日上午10時泰安鄉公所三樓會議室,頭份鎮11月24日下午7時頭份鎮公所中山堂。

縣選委會指出,檢舉縣長候選人賄選者,最高獎金五百萬元;檢舉縣議員候選人賄選者,最高獎金二百萬元;檢舉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候選人賄選者,最高獎金五十萬元;檢舉專線電話0800-024-099 撥通後再按4。

選委會並呼籲選舉期間應特別注意事項如下:

1、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公職選罷法第49條第1項、第110條第2項)

2、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宣傳廣告。(公職選罷法第49條第2項、第110條第2項)

3、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公職選罷法第49條第3項、第110條第2項)

4、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未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未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公職選罷法第51條、第110條第4項)

5、候選人印發宣傳品,未親自簽名或於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外張貼宣傳品。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時,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第52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

6、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印發宣傳品,未載明政黨名稱或於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外張貼宣傳品。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時,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第52條第1項、第110條第6項)

7、政黨及任何人於未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時,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第52條第2項、第110條第1、6項)

8、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未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時,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第53條第1項、第110條第5、6項)

9、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或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時,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第53條第2項、第110條第5、6項)

10、政黨及任何人,有下列情事者。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時,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甲、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乙、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丙、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丁、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45條各款之行為。(第56條、第110條第5、6項)

11、於投票日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第110條第7項)

12、投票日當天選民將領得之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之規定辦理(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3、投票日當天選民將領得之選舉票攜出場外者依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4、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辦理(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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