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家住基隆的吳男去年透過朋友介紹,結識13歲的翹家少女。去年5月將少女帶回家後,將少女強壓在床,拿出皮帶綁住少女雙手,不顧少女哭喊掙扎,強行脫衣性侵得逞。
吳男為免留下證據,叫少女去沖澡。少女趁隙透過電話向友人求救,並藉故離開吳男家。事後少女淚眼向友人訴苦表示下體疼痛。學校輾轉得知後協助少女報警驗傷,發現少女的處女膜有撕裂傷。
法院審理時,吳男表示兩人是在聊天捏背,辯稱少女是同性戀,他不可能性侵少女。
但台灣高等法院根據醫院驗傷結果、少女友人等證人說法,認定吳男犯行明確,為逞獸慾竟性侵少女,讓少女身心受創,犯後飾詞狡辯也未致歉,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刑5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