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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光:公告本公司103年度現金增資案因調降現金增資認購價投資人溢繳股款補償方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14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11/142.公司名稱: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業於103年9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34284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在案,現因本公司董事長經董事會授權決議調降發行價格,致已繳款原股東及員工權益受影響,故擬定補償方案如下。一、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員工及原股東二、申請期間:自103年11月19日起迄103年11月24日止三、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員工及原股東,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3年11月24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逾期未送(寄)達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一)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1.38%(註1)/365】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03年11月14日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註2:實際退款日暫訂為103年12月11日;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或匯款方式支付。(二)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員工及原股東仍有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溢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數×(29-26.5)】×【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1.38% (註1)/365)】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03年11月14日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註2:實際退款日暫訂為103年12月11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五、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業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六、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票先以股款繳納憑證上市買賣,並於上市買賣日直接劃撥至認購繳款人指定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帳戶。上開股款繳納憑證預計於103年12月3日上市買賣,實際日期另行公告。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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