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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轉投資上限放寬 注入4千億資金

自由時報/ 2014.11.1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陳梅英、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銀行轉投資上限計算方式,從「實收資本額」的40%,修正為「淨值」的40%,預估將可為銀行注入4000億元資金活水,協助銀行進行海外金融業併購,佈局亞洲。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雖然修正條文只有4條,但效益非常大,足以讓金融債券大變身,銀行業投資動能大幅提升,行政院昨日通過後,將函請立法院核議。

其中,修正條文第11條與第72條之1,主要是將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只能供給中、長期信用,並有最低還本期限的規定刪除。

邱淑貞分析,這兩項條文解禁後立刻有籌資彈性、使用目的以及商品設計等三大優點。因為過去在限制下,只能做中長期籌資,現在短期也可以做,且過去僅能做放款等信用的用途,現在將擴及投資,所以金融債券將可被拿來設計成固定收益商品。

另外,只是一個小變動就能為銀行帶來大效益的,則是銀行法修正條文第74條。

邱淑貞說,這項條文將過去銀行轉投資總額及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的總額上限,由「實收資本額」改為「淨值」,因為相較於實收資本額,淨值更能快速反映公司經營現況及資本實力,由於國內銀行業淨值均遠高於資本,以淨值作為基礎,將可大幅增加銀行的投資動能,金管會初估,光是計算基礎改變,銀行投資動能就可一下子增加4000億元,其中,非金融可增加1000億元。

最後一項修正條文的45條之1,則是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對於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訂定辦法規範。現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本就該遵循「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但為此該注意事項訂定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故修正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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