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是在10月20日修正發布「銀行以期貨交易人身分辦理期貨交易規定」。在此之前,銀行從事股價類期貨交易,僅能從事空頭避險。所謂空頭避險,其目的是為規避持有的股票現貨所可能產生的跌價風險,其策略為研判行情後市有轉空的可能性,但仍希望持有現股,因而賣出相對應價值的期貨避險。而此次金管會開放銀行可從事期貨多頭避險交易後,銀行不再僅能於研判行情走空時賣出期貨避險,而當研判後市可望走多時,其可彈性運用與股價現貨部位具有高度相關替代性的期貨部位,並以較少資金買進期貨部位而取代股價類現貨之部位,待股價上漲後再行反向平倉,其目的係為多頭避險。
由於空頭、多頭避險策略不同,金管會於銀行辦理股價類期貨交易部分,訂有投資限額。依照「銀行以期貨交易人身分辦理期貨交易規定」,空頭部位(即未沖銷空頭部位的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賣權的權利金及賣出選擇權買權的總名目價值)不得超過該銀行持有之股票總市值(依前一營業日收盤價計算);多頭部位(未沖銷多頭部位的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買權及賣出選擇權賣權的總名目價值),不得超過該銀行核算基數的5%。另須注意的是,多頭部位應與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部位併計,不得超過銀行有價證券投資相關規定(「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及「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之總限額及個股限額。
金管會此次除開放銀行可基於多頭避險目的交易期貨外,並開放將臺灣期貨交易所與歐洲期貨交易所合作、以臺股期貨與臺指選擇權為標的之歐臺期及歐臺選商品,納入銀行辦理國外期貨交易免申請核准之標的範圍,使銀行業增添一項盤後避險管道。
期交所於金管會修正前揭規定後,即積極拜訪銀行業者並瞭解其於期貨交易之運用。銀行業者表示,鑑於目前金融市場投資日趨多元化,金管會釋出此一利多,將可協助銀行因應行情變化調節投資部位,而在策略上,不僅股票期、現貨部位可相互運用,且行情於多空轉折時,可善加運用多、空頭避險之交易策略,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及操作績效。多家已在市場交易期貨的銀行業者表示,刻正依金管會規定修正內部作業準則(包括交易原則與方針、交易作業程序、風險管理措施及查核程序等),於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即可辦理期貨多頭避險交易。
為使金管會此利多政策進一步落實於期貨交易實務上,期交所將陸續辦理銀行從業人員各類教育訓練課程。目前已委託證基會辦理第一期之期貨資產管理人員培訓班(10月21日開課),緊接著將辦理第二期培訓班,預計於本月底前開放報名、12月8日開課。期交所期望透過持續性的教育訓練及宣導,使銀行業等法人機構充分了解並善加運用期貨之優勢,進而提昇法人機構參與臺灣期貨市場之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