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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柯文哲的公民參與美夢

蕃論戰/程凱/專欄 2014.11.13 00:00
近幾年,公民團體一詞充斥在台灣媒體,政府重大公共政策諸如服貿、核四、同性婚姻、桃園航空城開發及各種政治議題如割藍委、巢運、食安風暴、關廠工人、洪仲丘案、國道收費員抗爭中,都有他們的身影。 或許是因為新鮮感及敢衝撞體制,公民團體也成功獲得高度媒體曝光,從而得到民眾關注與支持。正因為如此,政府、政黨與政治人物,也因為公民團體意見的表達,在許多既定政策上做出改變,如國光石化、服貿協議、台北大巨蛋以及關廠工人等議題。傳統上由藍綠政治人物主導的政治角力與折衝,也從而逐漸有所轉變。 但公民團體在台灣的崛起,卻也有許多令人疑惑以及反民主的疑慮產生。首先,我們不能不注意到,無論公民團體外殼如何轉換,但多數不同議題中發生的各個公民團體,背後常常是同一批人,而這些人士也普遍被認為長期位處藍綠政治光譜的某一邊,或有強烈的統獨意識形態。 同時,台灣的公民團體除了為所支持的理想發生外,其所採取的手段,卻常常忽略公共議題以及政策形成,在民主社會中本來就需要高度折衝與妥協。公民團體時常抱持著自己擁抱的就是絕對真理的強硬態度,不但未能理性與政府或意見相左者溝通。甚且會用汙衊、嘲諷或扣上既得利益者的黑帽子,來毀滅其他人的正當性或做出人身攻擊。 事實上對於公民團體,學理上並無嚴格的定義,《牛津公民社會手冊》列舉了六類組織,即「非營利部門」、「發展型非政府組織」、「草根組織」、「社會運動」、「社會企業」、「國際公民社會」。美國約翰•霍布金斯大學公民社會研究中心從「結構—運行」的視角歸納出公民社會的五個特徵:組織性、非營利性、自願性、民間性、自治性。然而,這五種特徵的內涵並不容易確定,且標準未必與現實相符。 由於公民團體定義不清,因此民眾對他們也就不必有特別的同情或期許,將他們視為非政黨性的政治團體,也許較能展現所謂公民團體在台灣的真貌。在這種脈絡下,近來台北市長選戰中對公民團體的爭議,就顯得過於口水而不實際。 連柯辯論會中,由於公民團體代表的提問被認為刻意針對柯文哲,事後被柯陣營支持者批評為假公民團體。問題來了,就算提問代表本人有政治傾向,難道就不能是公民團體代表?一定要支持柯文哲、支持綠營、反國民黨,才有資格做公民團體,反之就不是公民?這種政治威權思考,在未當選時如此,倘若柯p真的當選,豈不普天之下非我皇土,順我者生、逆我者亡? 美國政治學者羅爾斯所提出的審議式民主,在於希望藉由社會中不同領域、階級的人共同參與,對公共政策取得共識。理論提出之時,被認為是對傳統政黨政治諸多盲點的解決之道。然而經過一系列大規模的試驗及部分政府的實際測試,發現光召集不同階層的人、讓每個人都能敢於表達自己意見、讓每個人都能放下成見的傾聽,就已經是沒有辦法克服的問題,遑論最後達成共識。因此最後羅爾斯自己也認為,由於事涉時效與專業性,審議式民主不適合運用於政策層面,而較適用在意識形態上之重大歧異解決。 柯文哲一再強調,未來政策形成,都要找公民團體來參與決策,這其實是非常不負責任的方式。民主政治中,民選首長本就應為其政策負責,若未來政策一昧交由公民團體決定,試問政策成敗責任如何釐清?再者,柯文哲口中的公民團體,又是哪些人?一個高度爭議性的政策,關心的公民團體不下數十個,這其中有團體多達數十人,有的僅有個位數,有的有高度組織與議題宣傳能力,有的可能只是一般市井小民,有的對政策有高度專業、有的持有道德層面上的堅持、有的居住在政策地域旁邊,有的代表全體市民,到時誰的意見重要?要花多久取得共識,若無法取得共識,柯文哲又如何兌現由公民團體餐與決策的支票? 公民團體參與政策,是個美麗的夢,要做夢可以,但請柯文哲先說清楚,這個夢要怎麼做,還是像所謂在野大聯盟,只是騙局一場。 新聞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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