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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鴻科技:資金貸與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事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12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11/12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澤鴻(廣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間接投資持股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58464(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為因應子公司之營運資金需求,董事會通過本資金貸與案,期限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62794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97165.計息方式:約定利率為2%6.還款之:(1)條件:無(2)日期:自貸放日起一年內償還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5.11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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