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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摻豬四處賣 核對下游揪劣質

中央社/ 2014.11.12 00:00
(中央社記者龍珮寧台北12日電)羊肉中摻入豬肉,檢調查獲不法。食藥署表示,正在核對下游117家資料,業者行為觸法,最高可罰鍰5000萬,也有刑責處分。

高雄市衛生局在例行市場肉品抽驗時,從化驗肉品發現異狀。雄檢調查發現華元與威峰的羊肉捲疑添豬肉再切片,以羊肉火鍋片販售,公司均未領有食品工廠登記證,屬地下工廠,業者調查時供出肉品流向70幾家攤商與平價小火鍋店。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代理署長姜郁美表示,羊肉摻偽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涉觸刑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姜郁美說,目前調查由檢方主控,已將流向交給22個地方衛生局調查並核對117家下游業者,涉及產品需下架及退回,食藥署及衛生局每年都會針對加工肉品驗DNA,特別是肉乾、漢堡肉。

姜郁美指出,許多民眾有特定飲食及宗教信仰,業者應遵法依規定正確標示,食用肉品時注意肉的完整性,重組肉是由碎肉組成,因此食用時應「全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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