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指他非法律上父親
家境不錯的張男出庭時指出,因妻子無法生育,他和妻子求子若渴,97年9月從報章看到代理孕母消息,和代理孕母魏女聯繫,2人在同年12月15、16日發生兩次性行為,給了58萬元。
魏女懷孕後,夫婦喜出望外,除等著迎接新生命到來,還一直計劃如何教養小孩,決定未來要送小孩到加拿大受最好的教育,也一直和魏女保持聯繫,魏女備受呵護。
張男向法官說,98年9月間預產期前,他聯繫要領養小孩,未料魏女拒絕,還避不見面,等到孩子出生後,他發現竟遭出養給一對梁姓夫妻,氣得提出「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
相處5年 收養家庭拒放手
養父母梁姓夫妻指出,收養小孩經法院認可,他們已和孩子相處快5年,拒絕撤銷收養關係。
新竹地院審理認為,女嬰出養未經過生父同意,判決收養關係不存在,監護權屬生父張男;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後,高院認定,張男不是女童法律上的父親,改判張男敗訴。
一名曾查辦過違法代理孕母案的警方人員說,現今醫學發達,找孕母生小孩,大都以人工方式受孕,本案直接以「傳統」發生性行為方式受孕,算是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