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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昱:補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11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1/11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之6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定人。擬應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 姓 名 身 份 關 係 林博文 董事長暨總經理 內部人 林曉彤 董事 內部人 鄭世弘 法人董事代表人 內部人 李秀華 監察人 內部人 楊育明 總經理室經理 內部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每股面額10元,發行總股數不超過一千五百萬股。5.得私募額度: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屆時私募價格而定,一年內分二次發行。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私募當時市場價格而訂。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80%(以召開董事會決議私募價格之當日為定價日)訂定。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於股東會授權成數以上訂定之。(2)私募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A.依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3)未來私募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此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應屬合理。若日後私募普通股實際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時,則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損數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以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或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參考當時市場及公司狀況訂定之。(4)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並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故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性等因素,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方式辦理籌資。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11.參考價格:不適用。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應自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先取具櫃買中心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始得向證期局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再申請上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前述授權範圍內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前述授權範圍內全權處理之。(2)增加特定人選擇方式中應募人含有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並修正私募辦理次數、各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3)修正後內容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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