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捷: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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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前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1/11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擬發行普通股1,000,000股,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既得條件: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依營運或管理上之需要,依下列既得條件進行發放: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年度考績績效良好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任職屆滿3年:100%二、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董事長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留職停薪: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3)退休者:其未達既成條件之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退休生效日時,董事長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4)一般死亡:其未達既成條件之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退休生效日時,董事長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5)職業災害: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6)調職: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5.員工之資格條件:(1)以本公司員工為限。(2)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3)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103年度擬提股東臨時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1,000,000股,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34,000仟元(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3年11月10日之平均收盤價34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04年~106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11,333仟元、11,333仟元及11,334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59,091,250股加計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1,000,000股計算,暫估104年~106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0.19元、0.19元及0.19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二、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不受限制。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11.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2)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