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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媒體報導不實 台灣之星嚴正聲明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2014.11.10 00:00
針對平面媒體報導「台灣之星合約藏黑心」,台灣之星今(10)日發出書面聲明澄清,強調報導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嚴重損害商譽與權益,要求該媒體「同版位,同篇幅,同效果更正報導,否則必要時將採取法律途徑,以正視聽」。

台灣之星指出,第一類電信事業的經營需要取得主管機關特許核准,受電信法規之規範與管制,所有電信業者的電信資費與促銷專案的設計與推出,事前皆需依電信法與資費管理辦法向主管機關報備。

台灣之星表示,平面媒體未經查證,逕自報導指控「台灣之星合約藏黑心」,「…除收取手機設備補貼款(違約金)外,還額外加收所謂的電信優惠補貼款,雙軌式收違約金在電信史上還是頭一遭」,完全與事實不符。台灣之星說,依主管機關要求與電信相關法規,所有電信業者對促銷資費方案的違約補償金應明確區分為「終端設備補貼款」與「電信費用補貼款」,並規範上述兩種補償金的計算公式。

台灣之星強調,台灣各家電信業者都會依專案的優惠內容搭配「終端設備補貼款」與「電信費用補貼款」,只是各業者未必全部詳細區分兩種違約補償金或明列計算公式於合約中。台灣之星依法誠實明確的將計算方式條列於合約中,讓消費者對其相關權益一目瞭然。

台灣之星指出,以該平面媒體報導的4G優惠方案為例,並非只有台灣之星有「終端設備補貼款」與「電信費用補貼款」的違約補償金,中華電官網公告資訊4G極速優惠方案中,也有揭露上述兩種違約補償金。促銷資費方案搭配有「電信費用補貼款」的原因是,促銷資費方案比原呈報主管機關之資費多提供消費者額外的通話與數據優惠額度,額外優惠的額度越高,「電信費用補貼款」越高,如果促案沒有提供額外的通話與數據優惠額度,則不會搭配「電信費用補貼款」的違約補償金

台灣之星強調,「媒體在未瞭解電信服務事業相關法令下,且未對報導內容進行全面查證,又對台灣之星的回應,以不利於本公司的方式,偏頗報導,已嚴重損害本公司的商譽與權益」,台灣之星深表遺憾,並鄭重聲明,「請基於新聞媒體身為社會公器應有的公正、專業、及客觀立場,予以同版位,同篇幅,同效果的更正報導,否則台灣之星於必要時將採取法律途徑,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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