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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經營風險 11月起分4級

中央商情網/ 2014.11.10 00:00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2014年11月10日電)台灣證券交易所修訂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將自營及承銷業務相關指標納入一般風險指標,並增訂多項特殊風險指標,控管券商經營新種業務潛在風險,11月起實施。

證交所表示,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是證券周邊單位進行專案檢查與選案查核的主要篩選依據,包含一般風險指標及特殊風險指標;其中,一般風險指標採每月評等機制,分為甲、乙、丙、丁4個等級,證交所就連續2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的券商進行查核。

特殊風險指標則針對特定業務訂定預警訊息,一旦券商該項業務達到預警訊息,證交所將就該項目進行瞭解,必要時亦將進行查核,這次分別就「款券借貸及信用交易」、「財富管理業務」、「店頭衍生性商品」、「發行認購(售)權證」及「保管客戶款項」等業務新增訂定預警指標,控管券商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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