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3/11/07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2年3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參億參仟萬元」,嗣於民國103年6月30日經新光銀行提示僅支付部份外,其餘新臺幣50,000,000元未付款,為此,新光銀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若本公司不服該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3.因應措施:擬提報董事會,討論後續之應變以確保全體債權人之權益。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