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的沈氏兄弟及其家屬均未到庭聆判;沈氏兄弟的阿嬤於最高法院9月開庭時,曾請求法官不要判死,留一條生路,最高法院今天將原判撤銷並發回高院更審,等於讓沈文賓暫逃一死。
全案源於涉嫌家暴的沈文賓民國101年12月時,不滿已分居的張姓妻子避不見面,被控與胞弟沈文夏一同前往宜蘭一處檳榔攤,擄走妻舅的潘姓女友,還有當時在店內、毫無關係的呂姓男子。
沈姓兄弟將呂男與潘女押到桃園縣大溪鎮一處產業道路,綑綁兩人手腳,拖至附近的灌溉水溝,陸續溺殺呂男及潘女,再將屍體載到新北市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屍。
台灣高等法院今年4月間判沈文賓死刑、沈文夏無期徒刑。全案經上訴,由最高法院受理,今天宣判。
最高法院法官指出,原判對於被告犯意起於何時、其動機及目的,前後理由矛盾,未詳加認定,且未審酌國際公約第6條,所提及的人權(生命權)。
此外,原判認定被告涉犯妨害自由以及殺人罪,以分論併罰不妥,原判未詳加認定扳手及棍子與殺人犯行之間的關連,就予以沒收,並不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