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者,維持原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罰金部分從「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者罰則部分,草案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處拘役,併科25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也增訂農業販賣業執照有效期間以5年為限。
草案規定,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農藥。農作物或其產物上市前農藥殘留量經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驗檢驗合格,始得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