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指出,財政部曾於83年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按公告土地現值加4成估價;但各稅捐稽徵機關統計4年多來,經行政執行機關拍定土地案件的價格占公告土地現值平均比率約117%。
內政部地政司統計,過去4年間各縣市一般交易價格占公告土地現值平均比率為119%,所以過去高估價格加4成,因此決定改為加2成計算。
賦稅署說,以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目前在稽徵實務上依部頒規定,按房屋評定現值加2成估算房屋價值無爭議,所以維持現有加成估算方式。
由於房屋實價登錄制度已實施,若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且主動提示足供認定不動產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這些證明文件包括,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的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的房屋及土地款價格、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其他公允客觀的不動產時價資料、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平均數為時價。
另外,財政部今天發布令釋,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適用原則,同時廢止財政部9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9659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