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男利用幫殘障友人購買電影票機會,記下友人身分證字號,利用殘障人士購買高鐵票享有半價優惠,自民國103年7月起用網路訂票系統購買車票。
判決指出,陳男訂票成功後,持訂位編號及友人身分證字號至高鐵站取票,並隨機兜售予他人,藉此賺取差價牟利。
陳男今年3月在高鐵台中站兜售車票給外籍人士時,被高鐵站務人員發覺有異,當場查獲。
檢察官查出,陳男自103年7月至今年3月,共冒用友人身分證字號購票856次,不法獲利逾百萬元。
陳男在審理期間,賠償新台幣80萬元與高鐵達成和解,並另外支付國庫5萬元。法官依偽造文書等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保護管束期間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