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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信電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第十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份條文。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05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3/11/052.公司名稱: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第十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內容,修訂前後條文如下:修訂前:(轉讓之程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則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單一員工每次認購股數不得超過當次轉讓總股數之百分之十。(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資金成本為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時,應按發行股份之增減比率調整之,但調整後之價格若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轉讓價格。前項所稱之資金成本以認股基準日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資金成本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修訂後:(轉讓之程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則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董事會決議轉讓員工之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七折為轉讓價格,若董事會決議轉讓員工之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七折價格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則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資金成本為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時,應按發行股份之增減比率調整之,但調整後之價格若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轉讓價格。前項所稱之資金成本以認股基準日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轉讓價格調整公式以董事會決議擇一調整:(一)調整後轉讓價格=以董事會決議轉讓工員之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0.7×(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 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二)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 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資金成本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五日。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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