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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寶: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05 00:00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40916預定發行單位總數:500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預定發行總數-股:500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6800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備註-2:備註-3:發行目的:本公司為持續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科技專業人才,並激勵及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生產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167條之2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辦法。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認股權憑證認購普通股500,000股,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0.68%。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影響,且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稀釋影響不大。限制條款之內容:詳見發行辦法。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持續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科技專業人才,並激勵及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生產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167條之2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辦法。二、發行期間:本公司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前,視實際需要得分次發行之,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辦法適用對象(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分為(A)、(B)兩類:(A)以本公司雇用契約上已承諾給付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員工為限。(B)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A)、(B)兩類員工實際得為認股權人及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年資或其他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A)(B)兩類條件適用對象不同,但同時符合各類資格者可同時適用 四、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單位本憑證之發行總數為5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本公司普通股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之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 總數為500,000股,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均為每股新台幣10元。(二)權利期間: (A)(B)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屆滿一年可依被授予員工認股權總單位數行使認股權利50%,屆滿二年可依被授予員工認股權總單位數行使剩餘之50%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 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取得認股權利者則不在此限。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經本公司認定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或與本公司間之合約或本公司規定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 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提出書面離職之當時或開除當天下午五時三十分立即失效。2. 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9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於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 死亡: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5.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 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7.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 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七、行使認股權之程式:(一) 認股權人除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及本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後向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五項所訂時程行使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認股申請一經提出即不得撤銷。 (二) 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申請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逾期未繳納或未於期間內全額繳款,未繳款部分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 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股東名簿,本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前,應於完成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後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本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後,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以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 (四) 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買賣。 (五) 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八、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九、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之。 十、其他重要事項 (一) 本辦法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法。 十一、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民國103年9月29日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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