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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本訴訟案判決結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1.04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9號2.事實發生日:103/11/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電子)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聯華電子復於103年1月24日追加請求本公司給付收回特別股股款計3,000,000元,及自10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0元及自10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評估相關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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