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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公布修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大成報/ 2014.11.04 00:00
【台北訊】為使房屋稅課徵合理化,臺北市政府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率先提案修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經議會審議通過,已於103年11月3日公布,追溯自103年7月起適用,明年(10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將依修正後稅率課徵。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此次法案修正主要是為讓空屋充分釋出,落實居住正義,提高持有臺北市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稅率;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稅率課徵房屋稅,並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提高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的稅率為3%。至於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維持1.2%、營業用房屋的稅率則維持3%、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房屋稅率亦維持2%未調整。所以,影響較大者為持有多戶非自住房屋的自然人及法人,估計其104年應繳之房屋稅將增加1至2倍。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的稅率,並按月計算稅額,如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其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的稅率。納稅人如有房屋使用情形或持有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戶數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所屬各分處申報,以維護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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