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已有106國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接受聯合國評鑑。
民間版草案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包括提出國家政策與法令人權報告;接受民眾申訴,進行必要調查,如果涉及刑責或行政責任就移送司法或監察院調查;推動人權理念與教育、研擬人權政策。
黃嵩立說,草案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成員11人,其中6人需具民間團體工作經驗,且對促進及保障人權與弱勢族群權益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另設數十名工作人員與調查員。
他說,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要功能是協助政府看見制度盲點,督促政府改善;作為國際人權法與國內政策、法律間橋梁;作為人民跟政府間橋梁,提出建言並改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尤美女表示,如果獨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能成立,將是人權保障制度推動重要里程碑,樂見民間團體走在政府前面提出草案,她將盡速排入議程,希望早日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