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1/042.減資緣由: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四項規定,本公司第一次買回庫藏股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股數,應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3.減資金額:3,100,000元4.消除股份:310,000股5.減資比率:0.58%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534,005,32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8.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及比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9.前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庫藏股註銷減資基準日訂為10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