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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19年 張滔炒股判8月定讞

自由時報/ 2014.11.0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股市名人張滔聯手前股票上市公司麗正精密電子公司董事長盧逸峰及股市金主多人,共同炒作麗正股價,纏訟19年後,最高法院依違反證交法,判張1年4月徒刑,因案件符合減刑規定,改判8月定讞。

據了解,本案纏訟時間長達19年,除因被告人數眾多,超過20餘人外,張滔案發後逃亡,延宕法庭內眾被告對質時間,而部分承審法官未能積極開庭審理,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另外,案發當時,也就是19年前,法院不用交互詰問,一開始法院直接引用調查局筆錄論罪判決,但因20幾個被告陸續到案,經過數次併案,時間一拖長,犯行較複雜的張滔,後來開庭要傳喚10幾年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就有困難。

此外,證交法雖修法過,但對炒股時間點的定義不夠明確,本案受到綽號「美濃吳」吳京遂所涉福昌炒股案影響,增加法院對炒股的股價時間認定的歧異,最後其他案情單純的被告都判了,剩下張滔拖到現在才審結。

判決指出,張滔從83年5月25日到同年9月27日止,以丙種墊款方式,利用人頭帳戶與股市金主譚晶心、譚影心和盧逸峰等人炒作麗正股票,不料83年9月28日,爆發吳京遂福昌炒股案,股市傳聞也與麗正有關係。

張滔及譚氏姊妹擔心麗正股票崩盤,連忙以丙種墊款方式,於83年9月28日到同年10月12日間,在收盤前或盤間大量連續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期能操作麗正股價,經調查局北機組搜索移送北檢起訴。

合議庭認為,張滔為維繫自身股價利益,破壞股市秩序,危害自由競價機制,已影響股票市場公平性,判刑1年4月,但是法官也考量本案纏訟超過8年,且張符合96年減刑條例規定,酌減刑度為8月,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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