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本案纏訟時間長達19年,除因被告人數眾多,超過20餘人外,張滔案發後逃亡,延宕法庭內眾被告對質時間,而部分承審法官未能積極開庭審理,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另外,案發當時,也就是19年前,法院不用交互詰問,一開始法院直接引用調查局筆錄論罪判決,但因20幾個被告陸續到案,經過數次併案,時間一拖長,犯行較複雜的張滔,後來開庭要傳喚10幾年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就有困難。
此外,證交法雖修法過,但對炒股時間點的定義不夠明確,本案受到綽號「美濃吳」吳京遂所涉福昌炒股案影響,增加法院對炒股的股價時間認定的歧異,最後其他案情單純的被告都判了,剩下張滔拖到現在才審結。
判決指出,張滔從83年5月25日到同年9月27日止,以丙種墊款方式,利用人頭帳戶與股市金主譚晶心、譚影心和盧逸峰等人炒作麗正股票,不料83年9月28日,爆發吳京遂福昌炒股案,股市傳聞也與麗正有關係。
張滔及譚氏姊妹擔心麗正股票崩盤,連忙以丙種墊款方式,於83年9月28日到同年10月12日間,在收盤前或盤間大量連續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期能操作麗正股價,經調查局北機組搜索移送北檢起訴。
合議庭認為,張滔為維繫自身股價利益,破壞股市秩序,危害自由競價機制,已影響股票市場公平性,判刑1年4月,但是法官也考量本案纏訟超過8年,且張符合96年減刑條例規定,酌減刑度為8月,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