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張滔因收購麗正股票,導致資金套牢,為了避免損失,在民國83年5月到9月間,以操縱人頭帳戶、丙種墊款方式,在收盤前或盤間大量連續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股票,製造交易活絡現象。
高院更五審認為,他一再觸犯證券交易法案件,對股市的交易秩序、自由競價機制及公平性危害甚鉅,且犯後經通緝才到案,經減刑後依違反證交法罪判刑8月。案經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張滔因收購麗正股票,導致資金套牢,為了避免損失,在民國83年5月到9月間,以操縱人頭帳戶、丙種墊款方式,在收盤前或盤間大量連續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股票,製造交易活絡現象。
高院更五審認為,他一再觸犯證券交易法案件,對股市的交易秩序、自由競價機制及公平性危害甚鉅,且犯後經通緝才到案,經減刑後依違反證交法罪判刑8月。案經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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