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文堯今年5月12日深夜,在國立海洋大學校內遇女大生雯雯(化名),尾隨至校門口,以右手摀住雯雯的口,左手肘勒頸,將人拉往球場,幸有路人經過,吳鬆手逃離。
1小時後,吳到女子宿舍,從5樓頂向下進入4樓,見女大生小妍(化名)在浴室洗澡,揮拳打她頭臉,小妍嚷著「求求你放過我」,吳仍強摸小妍胸部和舔下體,接著以手指性侵。
小妍遭吳性侵時,原本激烈反抗,但吳恐嚇「不要報警,我在暗,妳在明,要害妳很容易,如果報警會讓妳比死還痛苦」、「電視新聞那麼多案件都是先姦後殺,讓被害人死亡」,以致被害人不敢反抗。
吳男還恫稱「等一下要騎車去台北,身上沒錢,借一點應該可以吧」,小妍從皮包取出200元,才結束夢魘。
隔天下午4時,吳在基隆某巷內,見婦人阿琴(化名)與3名年幼子女在家門前玩耍,假借詢問小朋友年紀,趁機猛抓阿琴胸部5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