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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管控 進口油脂應先取得許可

中央社/ 2014.11.02 00:00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 2日電)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已開始配合主管機關對進口動植物酸性油等貨品,採進口分流管理,須先經食品、飼料、工業或能源主管機關簽審同意取得輸入許可後始得進口。

關務署表示,為防堵進口非食用油脂違法流供食品使用及落實追蹤油脂流向,必須從輸入源頭採取分流管理措施,進口油脂如屬食品用,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如屬飼料用,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的飼料輸入登記證影本或農委會、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核發的飼料製造登記證影本;如屬工業用,應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文件;如屬生質柴油用,應檢附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文件。如未取得上開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者,不准進口。

關務署說,為配合落實油脂源頭分流管理及流向追蹤措施,即日起凡報運進口油脂相關貨品,應於進口報單第30欄「輸入許可證號碼」填報相關主管機關簽審14碼,如未填報,海關將不予收單,以利協助主管機關邊境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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